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金壽豐 指定送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16,0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