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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指定送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請求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16,0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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