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萬鎮建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19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8,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