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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請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6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35號│
├─┬─────────┬───────────┬────────┬────────┬──┤
│編│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00│新竹商銀會稽分行  │96年1月22日           │157,000元       │AA三七九七0二│    │
│1 │                  │                      │                │三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