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債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債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5年9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債
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債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89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債券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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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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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券 名 稱 │債 券│發 行 人│ 發 行 日 │ 票面金額 │債券/息票 │ 到 期 日 │張數│
│ │ │記名人│ │ (民國) │(新台幣)│號碼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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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91-1期次順位│甲○○│新竹國際│91年7月19日 │100,000元 │09101AB055│96年7月19日 │1 │
│ 1 │金融債券A券 │ │商業銀行│ │ │84-00 │ │ │
│ │ │ │莊敬分行│ │ │ │ │ │
├──┼──────┼───┼────┼──────┼─────┼─────┼──────┼──┤
│ 00 │91-1期次順位│甲○○│新竹國際│91年7月19日 │100,000元 │09101AB055│96年7月19日 │1 │
│ 2 │金融債券A券 │ │商業銀行│ │ │83-00 │ │ │
│ │ │ │莊敬分行│ │ │ │ │ │
├──┼──────┼───┼────┼──────┼─────┼─────┼──────┼──┤
│ 00 │91-1期次順位│甲○○│新竹國際│91年7月19日 │100,000元 │09101AB055│96年7月19日 │1 │
│ 3 │金融債券A券 │ │商業銀行│ │ │85-00 │ │ │
│ │ │ │莊敬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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