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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763號

債權人
台北萬寶鎮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中所欲請求之遲延利息,其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76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