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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下: ㈠上訴人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億8,995 萬3,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 萬7,038 元。惟上訴人鴻源公司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6頁),暫予免徵上開上訴費用。 ㈡上訴人丙○○上訴利益金額為1,572 萬8,5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636 元。 ㈢上訴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796 萬6,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204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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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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