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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9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6年度再字第9 號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21日本院裁定(按對於裁定提起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應以裁定形式行之,本院雖誤以判決形式記載,惟應無損及前述裁定之效力,併此敘明。)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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