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張美蓮即私立美語村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
- 被上訴人
- 甲○○
- 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勞訴字第3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820 元,應徵新台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勞訴字第3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5,820 元,應徵新台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