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60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曉君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 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反訴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則裁定駁回其反訴。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