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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克聖卓立婷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1號

上訴人
日本商霓佳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上訴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未據上訴人具狀表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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