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日本商霓佳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智字第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未據上訴人具狀表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