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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克盛張金柱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被上訴人
永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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