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克盛張金柱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被上訴人
永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