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