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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於民國94年2 月23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並立有住宅貸款契約1 件,借款期間自94年2 月23日起至114 年2 月23日止,借款利率為年息2.94%(以原告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1 %計算),嗣後依原告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機動調整之,兩造約定被告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 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有契約第10條所列各款情形之1 (含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原告得主張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另於94年2 月23日向原告借得200 萬元,並立有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1 件,借款期間自94年2 月23日起至114 年2 月23日止,兩造約定被告自撥款日起前3 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 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188 萬元借款部分,借款利率為年息2.69%(以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計算),嗣後依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之;另12萬元借款部分,借款利率為年息2.16%(係採3 段式計算利息,94年2月23日起至95年2 月22日止,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9%加0.57%計算為2.16%;自95年2 月23日起至96年2 月22日止,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7%計算;自96年2 月23日起,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7%計算),嗣後依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機動調整之。如被告有契約第10條所列各款情形之1 (含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原告得主張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自95年1 月24日起即有契約第10條第1 款未依約清償之情事,經原告催告後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第1 筆借款目前利率為年息3.04%(以原告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2.04%加1 %計算),上開第2 筆借款目前利率分別為年息3.045 %及2.81%(其中188 萬元借款部分,以郵匯局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045 %加1 %計算;另12萬元借款部分,以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2.04%加0.77%計算為2.81%)。是被告目前就第1 、2 筆借款尚分別積欠借款本金220 萬元、2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綜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住宅貸款契約2 件、增補條款契約書1 件、放款全戶查詢單及放款利率調整表各3 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如上開事實欄陳述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住宅貸款契約2 件、增補條款契約書1 件、放款全戶查詢單及放款利率調整表各3 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核與其所主張相符。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前段分別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抗辯,依前開條文所述,自應認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本金共42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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