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9號上 訴 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