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