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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0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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