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0號
- 上訴人
- 己○○
- 即被告
- 丙○○
乙○○
辛○○
戊○○
丁○○
號3樓
甲○○
上列上訴人與庚○○因96年度訴字第1740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