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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0號

上訴人
己○○
即被告
丙○○

      乙○○

      辛○○

      戊○○

      丁○○

            號3樓

      甲○○

上列上訴人與庚○○因96年度訴字第1740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