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41號
- 原告
- 丙○○
- 參加人
- 乙○○
- 參加人
- 指定送達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壹、程序事項…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輔助被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記載,應更正為:「壹、程序事項…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輔助原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日期欄及正本作成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