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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41號

原告
丙○○
參加人
乙○○
參加人
指定送達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壹、程序事項…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輔助被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記載,應更正為:「壹、程序事項…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輔助原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日期欄及正本作成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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