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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潘進順

  • 被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被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210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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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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