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 被告
-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210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