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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被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210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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