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73 號確認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0,000 元,應繳上訴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