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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73 號確認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0,000 元,應繳上訴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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