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研鈦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住同上
- 即被告
- 大永環保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同上
-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13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97年5 月14日96年訴字第45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60,6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