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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9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6年訴字第569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2,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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