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0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訴人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7,119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