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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2號
原   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0 元,應繳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3,4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予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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