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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
堯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上訴人
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複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30,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