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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81,9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84,0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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