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號
乙○○○
丁○○
號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7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