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庚○○

      辛○○

上當事人因與乙○○、丙○○、甲○○、壬○○、癸○○、子○

○、己○○、戊○○、丁○○等人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

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91,506,5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49,9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