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庚○○
辛○○
上當事人因與乙○○、丙○○、甲○○、壬○○、癸○○、子○
○、己○○、戊○○、丁○○等人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
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91,506,5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49,94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