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13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13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