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弄13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極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確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