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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0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4001號

債權人
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妙
債務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債務人
劉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零玖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捌仟貳佰叁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另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士嘉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及第51 3條第1 項所明定。經查,債務人劉士嘉於民國96年7 月26日遷出國外,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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