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有志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因本院97年國字第25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52,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