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31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上列上訴人與桃園縣政府因本院97年國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238,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未據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簽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