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85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之3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雯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雯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