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聲請人即
- 債務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事件前2年內(95年10月8日後),除先前答覆之96年10月以後係以打零工維生外,於95年10月8日至96年10月間,所得來源及其金額。
二、於聲請清算事件前 2年內(95年10月8日後至97年10月8日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有所變動、該期間是否有扶養支出。
三、於聲請清算事件前 2年內是否有新增任何債務(民間借貸、親友間、金融機構等,若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關於前一項所借款項,適用目的、用途以及清償之情況。
五、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打零工維生,若無,則目前所得來源為何,每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