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59號
- 原告
- 戴雲光
- 原告
- 戴源明
- 原告
- 戴源文
- 原告
- 戴源興
- 原告
- 戴鳳嬌
- 原告
- 戴鳳珍
- 原告
- 戴鳳琴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被告
- 王興橋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鑑定報告鑑定事項有誤,本院將依職權函查,待查覆後擇日定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鑑定報告鑑定事項有誤,本院將依職權函查,待查覆後擇日定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