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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即祭祀公業何亮生管理人

      甲○○即祭祀公業何盈泰管理人

      甲○○即祭祀公業何思宗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租佃爭議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就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379 、582地號土地存在耕地租賃關係,惟為被告逕為註銷,致生爭議。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同上耕地租賃關係存在及被告應協同辦理租約登記等情,惟未提出前項爭議業經調解、調處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正,並於97年6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明書各1 紙為憑。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本件聲請自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