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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乙○○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98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