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0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己○○
乙○○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於98年2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繳納,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