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都會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