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8,754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 元×土地面積33.67 平方公尺=208,7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