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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8,754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 元×土地面積33.67 平方公尺=208,7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