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7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976 元【即9,136 元×(7 +57)㎡×1/4 +9,136 元×50㎡=上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及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