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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0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訴人
吳鎮守即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辛○○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7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1,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