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58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58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6,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