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7 號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88,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7 號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88,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