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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7 號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88,6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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