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