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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5號

上訴人
百年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更名為楊千慧)
被上訴人
桃園縣立大坡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80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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