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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5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5號

原告
甲○○
原告
特別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9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