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5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華合律師
- 被告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9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5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9日上午10點半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