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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9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6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

,分別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被上訴人│本院99年8 月20日判決上訴人應給│本院99年8 月│應徵收之第二審訴│
│    │付被上訴人薪資部分(新臺幣) │20日判決上訴│訟費用額    │
│    ├───────┬───────┤人應發給被上│(新臺幣)   │
│    │上訴人之上訴利│上訴人應徵收之│訴人專任教師│        │
│    │益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聘書部分(非│        │
│    │       │       │財產權)應徵│        │
│    │       │       │之上訴費用 │        │
│    │       │       │(新臺幣) │        │
├────┼───────┼───────┼──────┼────────┤
│丙○○ │0元      │0元      │4,500元   │4,500元     │
├────┼───────┼───────┼──────┼────────┤
│甲○○ │729,266元   │11,895元   │4,500 元  │16,395元    │
├────┼───────┼───────┼──────┼────────┤
│己○○ │485,866元   │7,935元    │4,500 元  │12,435元    │
├────┼───────┼───────┼──────┼────────┤
│癸○○ │394,111元   │6,450元    │4,500 元  │10,950元    │
├────┼───────┼───────┼──────┼────────┤
│壬○○ │659,950元   │10,740    │4,500 元  │15,240元    │
├────┼───────┼───────┼──────┼────────┤
│戊○○ │0元      │0元      │4,500 元  │4,500元     │
├────┼───────┼───────┼──────┼────────┤
│辛○○ │497,540元   │8,100元    │4,500 元  │12,600元    │
├────┼───────┼───────┼──────┼────────┤
│丁○○ │84,913元   │1,500     │4,500 元  │6,000元     │
├────┼───────┼───────┼──────┼────────┤
│乙○○ │0元      │0元      │4,500 元  │4,500元     │
└────┴───────┴───────┴──────┴────────┘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