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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曉芳廖佩伶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告
和平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瑋馨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吳至格律師

      劉昌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之內容,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法官廖珮伶」、「法官姚葦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佩伶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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