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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30日97年度重訴字第28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883,51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