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30日97年度重訴字第28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883,51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