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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克聖張金柱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拓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2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